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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仪安装规范?

发布时间:2010-10-16 02:40:47        

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仪安装规范?

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仪安装规范

0.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/或人身安全,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***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***和/或人身事故的发生,***定本规范. 1.0.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***体的检测报警设计. 1.0.3 执行本规范时,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. 2 术语,符号 2.1 术语 2.1.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***下限浓度(V%)为10%以下或***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%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,甲B,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***体. 2.1.2 有***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***体系指***,***化氢,***,***,***,***,***. 2.1.3 ***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***物质的***高容许浓度,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***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.此数值亦称上限量. 2.2 符号 2.2.1 LEL可燃气体***下限浓度(V%)值. 2.2.2 TLV车间空气中***物质的***高允许浓度值. 3 一般规定 3.0.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(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,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,装卸设施,灌装站等,下同)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,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. 生产或使用有***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,应按本规范设置有***体检测报警仪.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***体,一旦泄漏,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%LEL,但有***体不能达到***高容许浓度时,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; 2 有***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,一旦泄漏,有***体可能达到***高容许浓度,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%LEL时,应设置有***体检测报警仪;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***体,只设有***体检测报警仪; 4 可燃气体与有***体同时存在的场所,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仪. 注: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《***和火灾***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***058. 3.0.2 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,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.常规的检测报警,宜为一级报警.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,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.在二级报警的同时,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. 3.0.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***场所,应对可燃气体和/或有***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,指示,报警,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. 3.0.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,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. 3.0.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***指定机构及***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,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.有***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***指定机构及***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.防爆型有***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***指定机构及***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. 3.0.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,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. 3.0.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***体释放源的***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. 3.0.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,室内宜为7.5m;室外宜为15m.在有效覆盖面积内,可设一台检测器. 有***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,室外不宜大于2m,室内不宜大于1m. 3.0.9 按本规范规定,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***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,宜采用固定式,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,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. 3.0.10 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***的仪表系统. 4 检测点的确定 4.1 工艺装置 4.1.1 下列可燃气体,有***体的释放源,应设检测器: 1 甲类气体或有***体压缩机,液化烃泵,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***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;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,有***体,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***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,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***体的液体排液(水)口;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,有***体,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,阀门组. 4.1.2 第4.1.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,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***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,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,有***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;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***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,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,有***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. 4.1.3 第4.1.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,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,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.5m. 有***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. 4.1.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***类别的设备时,应在第4.1.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.5m范围内设检测器. 4.1.5 第4.1.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,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,还应在厂房内***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. 4.2 储运设施 4.2.1 液化烃,甲B类液体储罐,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: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,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,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,阀门不应大于15m.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,应设检测器,且储罐的排水口,采样口或底(侧)部接管法兰,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. 4.2.2 液化烃,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,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: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,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,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;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,宜设一台检测器;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,不应大于15m.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,应安本规范第4.1.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. 4.2.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,应符合本规范第4.1.1条,第4.1.2条和第4.1.3条规定., 4.2.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,应符合下列要求: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,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~7.5m;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,应符合本规范第4.1.3条规定;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~30m设一台,当四周长小于15m时,应设一台;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,宜为5~7.5m. 4.2.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,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***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. 4.2.6 液化烃,甲B,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,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,应设一台检测器.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,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,应符合本规范第3.0.9规定. 4.2.7 有***体储运设施的有***体检测器,应按第4.1.2条和第4.1.3条的规定设置. 4.3 可燃气体,有***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.3.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,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,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,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,宜设检测器. 4.3.2 控制室,配电室与甲类气体,有***体,液化烃,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,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宜设检测器: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; 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. 4.3.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,应设检测器.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,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***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. 4.3.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,宜设检测器: 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/或有***体的工艺装置,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,有***体的地坑及排污沟***低处的地面上.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,有***体的"死角". 5 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检测报警系统 5.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.1.1 系统的***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***体报警仪,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***体检测报警仪,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. 5.1.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: 1 选用mV信号,频率信号或4~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,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;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;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,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. 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,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,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. 3 可燃气体和/或有***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,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,不宜将可燃气体和/或有***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,避免混用. 5.1.3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,应按本规范第3.0.3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,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.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,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系统. 5.1.4 检测器,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,应符合现行《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》GB12358的有关规定. 5.2 检测器的选用 5.2.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,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,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; 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***的硫,磷,***,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,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; 3 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. 5.2.2 有***体检测器的型式,可根据被检测的有***体的具体特性确定: 1 ***,***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; 2 ***可选用隔膜电极型,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; 3 ***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(电池式)型,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; 4 ***,***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; 5 ***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. 5.2.3 有***体检测器的选用,应考虑被检测的有***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影响. 5.2.4 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,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根据使用场所******区域的划分,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; 2 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,级别,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,组别; 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,宜选用隔爆型; 4 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,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; 5 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. 5.2.5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,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: 1 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. 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; a 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; b 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,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; c Ⅰ级(极度危害)有***体释放源; d 有***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. 3 采用吸入式有***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***体时,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. 5.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.3.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: 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***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.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/或有***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,发出声光报警信号,并予以保持.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,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. 3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:0~100%LEL;有***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~3TLV.在上述测量范围内,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;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,应按本规范第3.0.3条的规定,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,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. 4 指示报警器(报警控制器)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. 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***,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,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. 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,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,仍应继续报警,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,才停上报警. 7 在下列情况下,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***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,光故障报警信号: a 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; 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; 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. 8 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: 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***体报警时间,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; b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; c 能区分***先报警部位; d 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***先报警部位. 5.3.2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: 1 根据本规范第3.0.2条规定,选用一级或一,二级报警; 2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(高限)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%LEL; 3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(高限)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%LEL; 4 有***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,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,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. 5.3.3 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:指示范围为0~100%LEL时,&plu***n;5%LEL. 2 有***体的指示误差:指示范围为0~3TLV时,&plu***n;10%指示值: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,&plu***n;10%量程值. 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:&plu***n;25%设定值以内. 4 有***体的报警误差:&plu***n;25%设定值以内. 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%时,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. 5.3.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:扩散式小于30s; 吸入式小于20s. 2 有***体检测报警:扩散式小于60s; 吸入式小于30s.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.1 检测器的安装 6.1.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***体的检测器,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(或楼地板)0.3~0.6m. 注:气体密度大于0.97kg/m3(标准状态下)即认为比空气重;气体密度小于0.97kg/m3(标准状态下)的即认为比空气轻. 6.1.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***体的检测器,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.5~2m. 6.1.3 检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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